张某不服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7-06  浏览次数: 340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依复〔2022〕27号,以下简称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公开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并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和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作出南通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通政决〔199XXX号)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是:“贵府提供对集体宅基地、房屋作出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答复书》错误认为,“该申请实为咨询。”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首先,涉案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强制、制作《责令》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必备基础材料。申请与公开符合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六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10〕5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其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执法的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由此,完全不是被申请人错误认为的“该申请实为咨询”。《答复书》实属适用法规错误。其次,被申请人错误“建议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申请人认为,无论申请公开(取证)还是申请咨询涉案政府信息,都应该向作出《责令》主体的被申请人提出。答复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实为未载明理由的拒绝和保密。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取证权,且申请人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至今无法获得涉案政府信息,纯属违法。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获得救济和保护。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定程序,恳请省政府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申请人张2022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描述为:“贵府提供对集体宅基地和房屋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附崇川集建XXXXXX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同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27号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实为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XXXXXXXX”。并于当日将信息公开答复书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次日,申请人本人签收。二、27号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质上并非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咨询。因此,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并告知其联系方式,并无不当。三、27号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通依告〔2022〕10号),将答复期限延期20个工作日。最终于同年3月14日作出2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当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申请人。27号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四、申请人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否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作出答复以及如何作出答复,均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就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7号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用依据正确,且申请人就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贵府提供对集体宅基地和房屋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所需信息用途为“维权”;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途径为“邮寄”。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书》(通依告2022〕10号),将答复期限延期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将延期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通依告2022〕27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您申请公开的‘贵府提供对集体宅基地和房屋作出的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决[199X]XX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实为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联系电话:XXXXXXX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2.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3.通依告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南通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通政决〔199XXX号)的合法、有效、正式、准确、完整的相关依据和相关证据,该信息公开申请未能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通政决〔199XXX号)的合法性提出咨询或者质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根据具体工作分工,建议申请人向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和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了解,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2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3月14日作出通依复〔2022〕27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依复〔2022〕2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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