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
法定代表人:许继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查处举报投诉行为,于2022年6月14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2022年5月1日向其举报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未依法查处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邮寄了1份投诉举报信,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收到上述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答复》称:××用户使用滴滴APP打车且未及时付款,故该公司委托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提醒短信,该短信不属于商业性短信。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的举报线索为4项,分别是:1.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2.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3.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行为。4.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而本案被申请人仅仅只调查了涉案的短息不属于商业短息,就对本案不予调查,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其并不能证明全面履行了调查职责,依《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被申请人仅仅只调查了是否属于商业短息并不能证明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了本案,应由法制机关依法纠正。依《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上法律均规定了短信内容也属于广告。同时依《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再结合本案被举报发送的短信内容:[滴滴出行]乘客您好,您近期有车费还未支付,为不影响后续用车请尽快支付。如您希望自动支付车费,可在滴滴出行APP开通免密支付。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其明显是在推销自己的滴滴出行服务,以及间接推销其滴滴出行APP的免密支付功能。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商业性短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举报投诉信》;
2.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来信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主要反映“收到100908471069001发送的营销短信”事项的来信。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向码号106908471069001归属的企业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使)下发调查函,并通过系统核查该公司经营相关许可情况。2022年5月9日,东方信使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函。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交邮。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处理来信实体合法,已经履职。经核查106908471069001为码号10690847的拓展号,1090847归属于东方信使,该公司持有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类),相关证件齐全;滴滴公司委托东方信使发送短信。另据滴滴公司反馈,××用户使用滴滴APP打车且未及时付款,故其委托东方信使发送提醒短信。因该短信发送目的为提醒申请人及时支付车费,且短信内容不涉及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故不属于《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商业性短信息。同时,该短信内容及申请人手机号码均为滴滴公司提供,并非东方信使非法收集,故被申请人暂未发现东方信使存在违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和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举报投诉信》、信封及邮递记录;
2.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函》;
3.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 滴滴公司、东方信使签订的《信息服务合同》;
5. 滴滴公司、东方信使出具的《说明函》;
6.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答复、信封及邮递记录;
7.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的“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介绍”;
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9.《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收到100908471069001发送的营销短信”事项。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来信后,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向码号106908471069001归属的企业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发调查函,并通过系统核查该公司经营相关许可情况。2022年5月9日,江苏东方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函。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交邮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正司局级)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派驻江苏省的通信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滴滴公司、东方信使《说明函》、被申请人答复及邮寄凭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