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职务:厅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于2023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
申请人称:对照苏政地(2019)530号回复江苏省批文坎北街道共7.7288公顷,按照坎北街道办最大的地是5.6公顷、实质省批准56107平方米,转为国有。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定程序先批后征。滨海县先征收后批准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号地字第320922202000023号,按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出售土地面积60603平方米,实际建设规模166035.62平方米,以规划面积代替省政府批准并土地转为国有,先征收后批准,大范围超出审批,二家批文不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越职权。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在2020年11月10日,办理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国家土地督察年鉴。证明没有依法履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
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县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922202000023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1月17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2〕6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苏自然资公开补〔2022〕61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补正,并于当日邮寄送达。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现场确认所申请内容。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字第320922202000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显超出苏政地(2019)530号省政府批文面积,请求确认违法或撤销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同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正补正申请信息公开及邮寄凭证;
2.苏自然资公开补〔2022〕61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询问笔录;
4.关于汪洪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汇报;
5.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6.交寄整付零寄挂号邮件清单;
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公开地字第320922202000023号、现征收后批准、大范围超出省批、二家批文不一致、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撤销滨海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分许可证。”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2〕61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所述内容不明确,请申请人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本机关检索查询。请申请人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如申请人申请多项内容,请按‘1......2......3......’一一列举,方便本机关检索查询。”并于当日邮寄送达。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2年12月13日,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内容为:“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字第320922202000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显超出苏政地(2019)530号省政府批文面积,请求确认违法或撤销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
另查明,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将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投递至汉中门邮局,EMS单号为1249105329801,交寄整付零寄挂号邮件清单上盖有“南京2022.12.15汉中门(收寄)”章。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称:“由于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30日期间,新冠疫情严重(属于不可抗拒之力),相关邮政工作人员核酸检测阳性,隔离在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导致邮件寄出时间延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补〔2022〕61号答复书,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于2022年12月13日现场确认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并于当天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实为对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785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