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 536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闻华,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泰政办依复〔2022〕51号,以下称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向泰州市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不属于信访,信访去信访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利,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编号为20221100116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2020年7月23号向市长信箱反映女儿不能上学的事情,办建编号为SZ20200733787的处理、答复、反馈情况。”经查,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市长信箱提交办件编号为SZ20200733787的信件,内容为“向市委书记市长写信反映唯一的房屋被凤城和管委会勾结海陵区政府非法毁坏,女儿不能上学,母亲被打伤致残,至今无人处理”。《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申请人的该项行为属于信访。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是了解SZ20200733787号信件的办理情况,是对上述信访活动的延续,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信息。二、案涉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案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市长信箱渠道提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案涉答复书的程序合法。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的申请编号为20221100116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维持案涉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截图;

2.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及邮件交寄单(收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图;

3.申请人信访办理情况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2020年7月23号向市长信箱反映女儿不能上学的事情,办建编号SZ20200733787的处理、答复、反馈情况。”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提交的上述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你可以通过市长信箱渠道提出。”202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并于2022年11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实为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相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查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市长信箱提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泰政办依复〔2022〕51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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