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职责,于2023年2月4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省政府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资源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22年11月2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大黄山村村民发布《告知书》,决定对该村村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农村村民房屋的违法行为表现如下:第一,作为征收主体不合法。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无权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所以,其发布告知书并实施征收农民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了“先补偿后征收原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先让农民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款并没有到位,补偿的房屋没有确定。二、被申请人未履职查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渎职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土地管理法》赋予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对第三人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查处职责,而是将信件转送到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行为属于渎职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申请人收到的被申请人提示申请人来信已转送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的短信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转办,已经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发布告知书、违法征收房屋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1.1、2.1.2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项应当由土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同日,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将申请人的申请转至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徐州市资规局)办理,徐州市资规局再转交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办理。被申请人的转办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二、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已依法进行答复,程序合法。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收到转办的举报邮件后,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杜某,您提出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告知书,违法征收大黄山村村民房屋等问题。经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房屋产权置换及征迁补偿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请您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部门提出。特此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转办,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转办申请人举报信相关流程的系统截图;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杜某信访事项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具体内容为:“2022年11月份,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发布征收房屋的《告知书》,对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大黄山村村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无权发布《告知书》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所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告知书》并实施征收农民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有权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上述土地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转至徐州市资规局办理。2023年1月18日,徐州市资规局再转交至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办理。
2023年1月31日,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作出《杜某信访事项告知书》,答复内容为:“杜某,您提出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告知书,违法征收大黄山村村民房屋等问题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房屋产权置换及征迁补偿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请您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部门提出。特此告知。”同日,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大黄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26日向大黄山村村民作出《告知书》,就房屋征收事项明确了安置地点、安置户型、征收期限、安置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结算标准、搬迁补助费用、奖励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举报信》;被申请人的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转办工作流程系统截图;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分局作出的《杜某信访事项告知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和大黄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2.1.1地域管辖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2.1.2级别管辖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后,转至徐州市资规局开发区分局,该局收到被申请人转办材料后即开展调查,并就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因此,被申请人将土地违法线索转交下级机关核查,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