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3-00020 分        类 计划总结 法律服务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04-04
标        题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送长三角区域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
文        号 苏司函〔2023〕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发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工作分工,由江苏省司法厅牵头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组建专家库要求,现就报送专家库专家名单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时效

​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报送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函
时间:2023-04-04  浏览次数:


上海、浙江、安徽省(市)司法厅(局):

为发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协作方案》工作分工,由江苏省司法厅牵头组建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组建专家库要求,现就报送专家库专家名单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专业领域

入库专家从事的专业涉及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噪声损害、振动损害、光损害、热损害、电磁辐射损害、电离辐射损害)等7个领域。

二、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热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业;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且年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该所同类鉴定人办案量的90%。在该领域有研究成果者优先;

(三)熟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学科道德和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疑难案件研讨、质量检查、相关技术培训等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三、其他事项

(一)由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各自研究提出本地区专家库专家名单,并经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审核,由江苏省司法厅负责汇总。

(二)请各省(市)司法厅(局)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原则上各省(市)每个业务领域报送的专家不少于5名。报送名单时,将《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登记表》(附件1)连同证明材料:专家身份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以扫描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请各省(市)司法厅(局)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填报《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

 

联系人: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话:02583591376

 邮:jsgfsj@163.com

地  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编:210024

 

    附件:1.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登记表

          2.长三角区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附件2.docx

 

 江苏省司法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