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仲裁审结全国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股权代持案件
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 327

20231229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自20247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因涉及众多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于同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处理新公司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为本次修订亮点,该法第140条明确规定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权。日前,无锡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该新规则,经释明后成功调解了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股权代持案件。

李某系某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22年,该公司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李某能够获得公司200万股的限制股权。李某后与施某签订《股权代持合同》,约定由施某出资代替李某向公司购买该部分股权。双方之后就履行代持协议发生纠纷,施某于20247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200万限售股的权益应归施某所有并将股票划至施某名下。无锡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因施某不具有股权激励的资格,不能享有该股权,该代持行为属于无效。仲裁庭向当事人释明行为无效的后果后,并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施某系《股票代持协议》中载明的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出资者,该200万股财产性权益归施某所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新公司法禁止代持股权规则旨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若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不真实,将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等相关监管措施落空。本案的顺利审结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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