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09-00034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09-07-01 | |
标 题 | 关于规范律师流动管理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律师 流动 申请 律师事务所 司法 | |
内容概述 | 苏司通[2007]45号 各市司法局: ... | ||
时效 | 有效 |
苏司通[2007]45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流动的管理,完善律师行业人才流动机制,促进律师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律师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流动申请
1.律师在聘用合同期间要求流动的,应提前书面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案件。
2.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流动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告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3.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律师流动申请后,应按程序、协议及聘用合同及时与申请流动律师办理“三清”手续,并解除聘用合同。
4.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申请人流动的相关情况,与当事人办理未结业务转委托或解除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要尊重当事人对未结业务代理人的选择权。
5.对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予以支持。派驻到分所的律师流动,须经总所同意,由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办理流动手续。
二、律师流动审批
律师申请跨省辖市执业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或省直律师分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司法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在省辖市范围内申请流动的,由县﹙市、区﹚司法局或市律师协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核准办理有关手续。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市律师人员流动情况书面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支持律师有序流动。
三、律师流动争议解决
省、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流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解决,如调解不成,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各市使用的“变更登记”章同时作废,并上交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附:1.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
2.执业律师市内流动备案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