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司通[2006]149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于近期制发了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需提供原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填写《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省厅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有效期为四年。
(二)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 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 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
3.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 关于《公证员执业证》的颁发
(一)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填写《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特许任职,见附件2、3)一式三份,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由省厅颁发执业证书。
(二)2006年3月1日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直接由省厅予以换发执业证书。但换发执业证书时,需上交原执业证书,并提供原任命为公证员职务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用于新的执业证书编号使用)。
(三)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原持有的执业证予以收回并注销,同时需填写《公证员免职报审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上报:
1. 有《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
2. 《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执业证书:
1. 受到暂时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2. 有应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尚未查处的。
三、 其他
对现有公证机构,属于设置调整范围但尚未完成调整工作的,应抓紧进行调整、变更工作。省厅已批准机构调整方案的市,应尽快完成公证机构的调整与更名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省厅在审核后将先行颁发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工作是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证书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市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材料报送工作,切实保证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 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2.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3.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
4. 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