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3-00012 分        类 政策文件 执法监督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3-08-27
标        题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执法 执法质量考评 行政 依法 考评
内容概述   苏司规〔2013〕1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时效 有效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 355
  

苏司规〔2013〕1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联系。

江苏省司法厅

2013年8月20日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含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监狱刑事执法和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三类进行。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坚持实事求是、责权统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内容、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围绕完善“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发展要求,以贯彻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以及执法基础建设为考评内容。

第七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考评,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本级机关对内设执法机构、内设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考评。

第八条 对监狱刑事执法的考评,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对所属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监狱对所属单位和执法干警的考评。

第九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执法的考评,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对强戒机构、强戒机构对所属单位和执法干警的考评。

第十条 执法质量考评内容与标准见附件。

第三 

第十一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由综合考评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与案件评查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检查,由上级机关在每年年终统一组织,按自查自评和上级复核抽查程序进行。自查自评由被考评单位依据上级机关制定的考评细则对照检查评定,并将自查情况和评定结果报送考评机构;复核抽查由上级机关考评机构对被考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复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情况,确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专项执法检查,由上级机关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司法行政业务条线工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案件评查,由上级机关制定计划统一组织,重点对被考评单位办理的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信访、投诉案件、执法执业中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案件进行抽查和评议。

第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专家评查、网上抽查、交叉互查,以及组织行政执法相对人、外部执法监督部门、社会有关人士对被考评单位执法情况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被考评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执法台帐,全面、准确、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质量考评档案制度,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和专项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情况记入执法质量考评档案。

第四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评。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担任,成员由法制、政工、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二)组织实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三)通报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四)提出执法质量考评奖惩建议;

(五)研究决定执法质量考评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省厅负责对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进行考评??局进行考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戒毒)所进行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内设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省厅参与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所属监狱、劳教(戒毒)单位的考评。

第二十条 省辖市司法局对所属县(市、区)司法局,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各监狱、劳教(戒毒)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分别形成考评报告,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及时告知被考评单位。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晓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上级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视情况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单位。

第五章 考评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综合考评检查占总成绩60%,专项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分别占总成绩的20%。

第二十三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罪犯脱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所内复吸、或者发生狱所内重大以上案件或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的;

(三)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发生泄密,或工作人员参与舞弊的;

(四)执法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执法人员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执法卷宗台帐和自查自评报告严重弄虚作假的;

(六)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认为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评结果不得为优秀等次: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被上级机关撤销的;

(二)被提起行政复议且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确定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三)因执法过错导致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四)对上一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五)执法卷宗台帐和自查自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

(六)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认为不能评为优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的;

(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获得省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实践或理论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成效显著,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的。

第六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选年度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晋级晋衔以及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

凡报评全国、全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所在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必须是良好等级以上。

执法质量考评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对该单位及其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和表现突出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授奖资格,并对其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格单位称号予以摘牌;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构处理。

被考评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执法,造成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每年要把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在所辖地区和系统内进行通报。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被考评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的考评重点。

第三十一条 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执法质量考评专项评比表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对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分解和量化,同时报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厅依据本办法制定的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另行下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执法质量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司法厅执法考评办法(试行)》(苏司规

附件:1.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2.监狱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3.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附件1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考 评 内 容

   

依法履职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依据《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公证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赋予职权开展各项工作。

履行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认真落实上级机关执法工作部署。

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不作为情形。

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国家赔偿等情形。

规范执法

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情况

依法呈报、审批、许可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

依法考核授予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

依法开展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依法作出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决定。

依法收费,无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情形。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

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执法主体符合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无不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情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规范。

依法采取、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执法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无拒不出庭、不及时向法院提交诉讼证据等情形。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者不依法赔偿等情形。

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依法处理执法投诉、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社区矫正刑事执法情况

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规范有序。

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执法卷宗质量情况

案卷类别标注明确,卷内目录填写齐全,卷内所有材料与目录相符。

卷内记载的执法对象主体确认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需要图表、声像、证物等证据载体佐证的应予以注明并保存。

卷内记载的执法案件,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处理结果以及送达等程序,应有客观、全面的反映,且符合法定时效和程序。

卷内所有执法文书符合规范性要求。

卷宗装帧规范。

执法监督

内部监督情况

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和行为,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依法及时追究执法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专项执法检查和案件评查。

 

执法监督

外部监督情况

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认真执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落实检察院纠正建议。

建立健全网上公开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

执法

基础

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

执法职责合理界分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执法流程清晰、明确、具体。

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责任制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指导制度、全程说理式执法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

落实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

执法队伍和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建立执法学法制度,执法人员熟知本岗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落实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style="line-height:150%;font-size:12pt;">

执法基础台帐和执法档案情况

建立并及时、真实、规范填写执法基础台帐。

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质量档案,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件2

监狱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考评内容

   

刑罚执行

执行《监狱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监狱执法工作。

依法办理罪犯收押、释放,依法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审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狱内侦查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严格规范罪犯考核与奖惩,公开、公平、公正。

依法文明管理,按规定使用警戒具,禁闭、集训,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罪犯或者指使、纵容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现象。

依法落实罪犯实物量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疾病治疗等要求。

依法保护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及时审理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异议复核,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

执法卷宗、法律文书、案卷管理规范有序。

依法依规做好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工作。

不发生狱内非正常死亡、罪犯脱逃等重大案件。

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

接受人大、人民检察院监督,落实检察院的相关司法建议。

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和司法机关判决。

实行狱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执法基础建设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存放符合规定。

认真组织各类执法培训,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

执法工作基础台帐建立健全,填写及时、准确、规范。

附件3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及标准

考评内容

   

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

执行《禁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

依法办理收戒、探访探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执法工作。

依法依规办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惩事项。

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无违规使用警戒具和单独管理等现象。

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执法干警无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等违法违纪现象。

依法保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

执法卷宗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管理规范。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衔接及时到位。

不发生所内非正常死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等重大案件。

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

接受人大、人民检察院监督,落实检察院的相关司法建议。

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和司法机关判决。

实现所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执法基础建设

及时修订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和流程。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存放符合规定。

认真组织各类执法培训。

执法工作基础台帐建立健全,填写及时、准确、规范。

 

抄送: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

厅领导。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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