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不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 1513

申请人:凌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退〔2018〕第A1035号)审批其退休时核定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行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退〔2018〕第A1035号)审核决定,并对申请人的退休工龄重新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7年9月参加工作,曾在某公社代理文书、政府农情员、任某公社团委副书记、某乡计划生育助理、某镇计划生育助理、建设银行某分理处副主任、市分行营业部储蓄科副科长、某储蓄所主任、市分行营业部个贷中心负责人、六级专干等职务。2018年8月光荣退休。退休时,申请人的工龄应为41年。然而,被申请人退休审批只承认工龄34年,其理由是:1977年9月到1984年6月期间,申请人的人员性质是不脱产,不是国家干部,不算工龄。退休后,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被申请人如何审核工龄,审核依据是什么,认为被申请人不会搞错,但后来朋友、同事认为我工作这么多年,工资却这么低,申请人才怀疑工龄被搞错了。2019年8月29日,申请人带着疑问到盐都区组织部咨询,这时才知道是被申请人把本人退休工龄搞错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2019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建设银行某分行提出申请,要求向被申请人养老保险处沟通,进行重新上报审核,未有明确答复。2020年3月6日,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养老保险处书面提出工龄重新认定申请,亦未有答复。2020年6月3日,申请人直接到被申请人养老保险处反映情况,经征得同意后,用手机拍下了《江苏省退休职工审批表》原件。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如下:1. 当时基层部门由于干部编制所限,政府直接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即雇员),人员工资安排到相关单位发放,这些临时工作人员属于编外的政府正式工作人员,不是所谓的“抽调”,是任用的,不同于城镇企业的临时工,不是所谓的“兼职”,而是长期在政府机关正常上班,负责相应职位的具体工作。本人情况即如此,当时某公社任用我到公社办公室做文书工作、共青团工作、农情工作,直接把工资安排到交管站发放。所谓的“不脱产”性质,就是非国家正式干部编制的干部,国家不发工资,由政府安排相关单位发放工资。这种“不脱产”指的是政府雇员性质,是政府机关非正式国家干部的正式工作人员。2. 本人人员档案里所有材料记载的工作时间都是1977年9月,担任某公社团委副书记有盐都县委组织部的任命文件。江苏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对本人的工作情况亦作了书面证明,该单位是政府机关,作出证明是慎重的,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56国直入习字第79号)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本人在某公社“以工代干”(不脱产)工作的这7年时间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现为建设银行某分行退休人员。据申请人档案中自传、考察材料记载,其1975年7月高中毕业回乡务农,1977年9月到盐城市郊区某公社工作,任农情员、文印、档案员,期间没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录手续,也没有经批准使用为公社临时工发放工资材料。1981年8月经盐城县组织部批准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上载明,申请人任某公社兼职团委副书记、不脱产;1983年9月经盐城市郊区组织部批准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上载明,申请人任某乡团委副书记,人员性质农村、不脱产,郊区组织部明确人员性质不变;1984年7月经盐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上载明,申请人被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一年;1985年8月被批准为国家正式干部,定行政25级;1989年1月调建设银行盐城郊区分理处、建设银行某分行。2017年10月31日,我厅依照单位申请,预审批准了申请人于2018年7月退休的手续,核定其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为1984年7月。二、我厅核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起算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17号)规定:“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从半脱产从事公社党政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31号)规定:“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述规定的要点必须是“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经核查档案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要求确认其1977年9月至1984年6月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缺乏政策依据。另据申请人反映情况,其声明是由公社于1977年9月安排至社办企业交管站,工资也是由交管站发放,但人在公社工作。这与1981年8月《干部任免呈报表》和1983年9月《干部任免呈报表》中组织部门认定的兼职团委副书记、不脱产和人员性质农村(不脱产)、人员性质不变,是相互印证的。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7月退休,次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复议申请书中自述多次就工龄问题来信来访,早已经知道退休审批行为,故申请人2020年6月申请复议已超过60日规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我厅核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准确,请予以维持或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凌某出生于1958年7月6日。1977年9月,申请人到原江苏省盐都县某人民公社办公室工作,任农情员、文印、档案员;1981年8月经中共盐城县委组织部批准任某人民公社兼职团委副书记(不脱产);1983年9月经中共盐城市郊区委员会组织部批准任某乡团委副书记(人员性质不变),人员性质为农村(不脱产);1984年7月经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盐城市人事局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一年,同年11月任某乡计划生育助理员,1985年7月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1989年后调入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市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直至正常退休。

2017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依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申请,预审批准申请人退休,在《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退〔2018〕第A1035号)“参加工作时间”一栏审核校验为“1984年7月”,“退休时间”一栏审核校验为“2018年7月”,核定申请人连续工龄34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退〔2018〕第A1035号);

2. 1981年8月6日《关于公社、园团委妇联兼职干部任职的批复》;

3. 1981年8月《干部任免呈报表》;

4. 1983年9月《干部任免呈报表》;

5. 1984年7月《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

6. 1985年8月《盐城市人事局关于同意王某等十二位同志转正定级的批复》;

7. 1985年8月《吸收录用干部转正定级呈报表》;

8. 江苏省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

9. 《关于凌某赴省社保约谈的情况汇报》;

10.《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17号);

11.《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31号)。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预审批准申请人退休时,核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17号)规定:“公社半脱产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从半脱产从事公社党政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3〕31号)规定:“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虽然申请人自1977年9月在某人民公社办公室工作,但其主张系某人民公社直接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由某人民公社交通管理站发放等情况,在其个人档案中并无原始资料予以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江苏省盐城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称:“凌某同志1977年9月被当时某公社革委会抽调到公社办公室……”,亦说明其并非某人民公社任用或使用的临时工。申请人于1981年8月至1984年6月任某人民公社(某乡)团委副书记期间,相关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等档案材料中明确了兼职、不脱产、人员性质为农村(不脱产)、人员性质不变等内容。综合全案证据,目前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1984年7月之前,经批准招录为正式国家干部或直接使用为国家机关临时工作人员,亦不足以证明此前其属于享受国家生活补贴的半脱产干部,故申请人要求将1977年9月至1984年6月期间合并计算为其连续工龄,不符相关政策规定。被申请人预审批准申请人退休时,核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连续工龄)起算时间为1984年7月,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审退〔2018〕第A1035号)审批申请人退休时核定申请人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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