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褚某等4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686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上述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民委员会20.0589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房屋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2017年11月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7〕26号)告知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并张贴于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日发布《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楼区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9〕1号)告知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等,并张贴于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栏。
另查明,2019年1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琵琶村被征收房屋全体村民就鼓楼高新区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向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行政听证会申请书》,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9日在鼓楼区琵琶街道琵琶社区院内公开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7〕26号)告知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并张贴于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日发布《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楼区高新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9〕1号)告知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等,并张贴于琵琶街道办事处琵琶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同时申请人所在琵琶社区村民亦因苏政地[2017]686号征地批复所涉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申请并参加听证,对征地的事实申请人应当已经知道。因此,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