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答复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6年3月31日在“伍佰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出现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区别的“法规”信息。但被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3日回复时,未能答复申请人所申请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理由是:一是,根据国务院与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房屋征收人是法定责任人的规定,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在伍佰村地块现场公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宁鼓府征字[2016]第1号),伍佰村地块危旧房屋征收改造项目征收人是鼓楼区人民政府。二是,因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出现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区别现象,申请人曾就有关问题咨询过南京市建委和鼓楼区政府、区征收办等部门,但均未予答复。因涉及申请人切身利益,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写信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法规信息,被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3日回复时,未能就申请人所申请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答复,在其所讲的宁政规字[2012]13号、宁政规字[2012]17号文件中,也未找到申请人所要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一份;
2.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进行送达。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13日制作了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10月14日以邮寄方式(挂号信单号:XB38377012132)按照申请人所留联系地址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出现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区别的法规信息”。经查,申请人具体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及解释信息,应由所在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鼓楼区政府及其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了解相关信息,并告知其鼓楼区政府相关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并无不妥。同时,为方便申请人了解同时期市级层面上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被申请人向其提供了相关文件网址链接,相关做法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在房屋征收补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出现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区别的‘法规’信息”。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奖励措施进行了规定,相关文件已在网站公开发布,网址链接为: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1206/t20120619_1056215.html,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1810/t20181022_573605.html。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您自行查阅。有关您所称鼓楼区XX村XX栋XX室具体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及解释信息,应由鼓楼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请向鼓楼区政府(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4号,邮政编码:210009;联系电话:025-83230102)及其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了解相关信息。”该答复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14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一)项、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征收补偿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出现按房屋征收补偿款100%、120%区别的‘法规’信息”,实质上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为方便申请人了解同时期被申请人制定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奖励措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两文件的网址链接,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关于鼓楼区XX村XX栋XX室具体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及解释信息,请申请人向鼓楼区政府及其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了解,并告知其联系方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0〕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