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不服江苏省卫健委不履行职责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935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提交的《医疗事故行政判定申请书》的请求事项进行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425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医疗事故行政判定的法定职责。

经审查查明:

2021126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的官方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下的“统一咨询投诉”提交《医疗事故行政判定申请书》,请求依职权判定申请人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事件为医疗事故,该办件网络生成编号为WJW0220210102345。被申请人2021325日在网上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进行了答复,称“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应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需要明确责任的可申请医疗鉴定”。

另查明,2021413日申请人就本案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419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国卫复议发〔202148号),该决定书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相关事项的争议申请、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属地化管理。针对申请人所提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不具有直接处理的职责,且被申请人2021325日作出的答复仅具有告知性质,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前,就本案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其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及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处理的职责进行判定,并认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申请人已选择向国家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卫健委对该复议申请已进行审理并作出结论,申请人不应再向本机关提出重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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