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江苏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关于批准常州市武进区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以下简称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于20217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2176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89日中止案件审理,20219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07313日,被申请人批准作出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同意常州市武进区将湖塘镇东庄村、古方村、马杭村、夏雷村的32. 660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 6606公顷(征收土地32. 6606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镇建设。申请人房屋及使用土地位于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涉及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湖塘镇古方村9.2802公顷集体土地范围内(地块207331)。

20073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7(年)]2-2号)告知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2007326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07-02-01-04号),上述文件均于20073月在古方村委公告栏橱窗张贴公示。

2017年公朴路、状元路周边地块搬迁项目涉及搬迁申请人户房屋,公朴路、状元路周边地块搬迁项目共需搬迁安置申请人及周边居民共78户,除申请人户外,其余77户均于2017年与武进国家高新区古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复印件;

2.申请人户房屋位置示意图;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复印件;

4.武进区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复印件;

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7(年)]2-2号)复印件;

6.《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07-02-01-04号)复印件;

7.公告张贴证人证言;

8.关于2007年古方报批土地征迁的情况说明;

9.申请人户人员内部委托书复印件;

10.申请人户房屋丈量通知书复印件;

11.丈量通知书、《核对通知》《拆除房屋情况调查表》《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调查表》、房屋搬迁评估结果汇总表、《公朴路、状元路周边地块搬迁项目签约通知》《公朴路、状元路周边地块搬迁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送达回证复印件;

12.77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073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7(年)]2-2号)告知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2007326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07-02-01-04号),上述文件均于20073月在古方村委公告栏橱窗张贴公示。苏国土资地函[2007]0007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且,在2017年公朴路、状元路周边地块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户内部人员针对房屋拆迁事宜签订过委托书,丈量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户,申请人户周边77户居民均于2017年与武进国家高新区古方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对征地的事实应当已经知晓。因此,申请人于20217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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