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甲等人不服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 300

申请人:陆某甲等6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以下简称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8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公开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金湾居委会252.2066公顷22块3783.099亩永久基本农田江苏省人民政府报批备案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金湾居委会二组二十亩左右耕地被破坏,其中80%是基本农田。申请人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是违法批准响水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破坏响水县金湾居委会252.2066公顷22块3783.099亩永久基本农田包括申请人被破坏的20亩左右在内的主要责任人。依据《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批准侵占申请人土地80%基本农田至少15亩基本农田。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存在金湾居委会3783.099亩基本农田备案材料,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范围内252.2066公顷共22块基本农田分布图,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备案材料。”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制作或保存,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不存在。综上,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

2021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信息内容为:“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范围内252.2066公顷共22块基本农田分布图,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备案材料。”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要求其提出办理意见。7月16日,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检索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陆某甲等6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经查,金湾居无永久基本农田。故无法提供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响水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范围内252.2066公顷共22块基本农田分布图。”202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省政府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为‘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公开: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范围内252.2066公顷共22块基本农田分布图,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备案材料。’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将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邮寄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年7月16日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陆某甲等6人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说明》复印件;

3.2021年9月15日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湾居委会无永久基本农田的说明》复印件;

4.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5.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和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30日作出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开发区金湾居委会范围内252.2066公顷共22块基本农田分布图,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备案材料”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并向申请人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未检索查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1〕345号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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