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认为苏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职申请行政复议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12-01  浏览次数: 665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文,代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期限未回复处理申请人协调建房许可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8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期限未予回复处理申请人协调建房许可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协调有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居民,在该镇东桥公寓路北X号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于此长期居住。200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462.5㎡,后申请人建有房屋面积398.8㎡,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现仍有剩余未利用面积,申请人欲在未利用面积上建设房屋,经向“相城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建房许可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相关许可。被申请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机关,有义务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协调建房许可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相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建房所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签收了该申请书,超过60日未做任何处理,此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土地有偿缴纳证明;

4.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     申请书的邮寄接收证明(邮政EMS邮寄信息);

6.  申请人与“相城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建房许可的电话、电子邮件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协调建房许可申请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协调建房许可申请书》,后转市信访局处办。就申请人所述曾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申请办理建房许可被告知无法办理一事,经核实,申请人仅进行过口头咨询,并未提交申请建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材料。苏州市相城区范围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流程具体为:向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窗口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根据申请人具体提出的建设内容开展技术审查,通过审查后由区审批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盖行政审批局章。申请人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正式书面申请。二、被申请人无协调办理建房许可的法定职责。办理《建设工程规许可证》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需申请人正式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对不予许可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法律并未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协调办理建房许可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无协调办理建房许可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将申请人信件转信访处理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协调建房许可申请书、邮寄信封、网查送达凭证;

2.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市信访局处理凭证。

经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协调建房许可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协调相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与理由主要为:申请人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仍有剩余未利用面积,申请人欲在未利用面积上建设房屋,经申请人向“相城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建房许可时却被告知无法办理相关许可。被申请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机关,有义务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悉上述申请书,经来信登记,于2021年7月21日转苏州市信访局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期限未予回复处理其申请事项,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协调办理建房许可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此处的法定职责,系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明文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该法定职责的范围是确切的具体的,一般不包括人民政府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项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由具有该项审批权力的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但并不具有协调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协调办理建房许可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协调相关部门为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法无据。

二、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进行转办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协调建房许可申请书,在表现形式上虽然属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但结合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看,是反映其认为的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未予办理相关许可的事项,请求被申请人进行协调、督促办理。该诉求并不具备履责申请的前提条件,本质上可视为信访范围的反映情况或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收到后认为其并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未予直接明确回应,按照信访事项办理流程交由市信访局处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超过60日未予回复处理其申请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直接向当地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责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还可以通过监督投诉的方式反映情况。

综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协调建房许可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并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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