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代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扬州市江都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7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4013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同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仙女镇江桥村许一组2.3914公顷集体土地。申请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在该批次征地范围内。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曾于2018年3月12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依法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苏行复第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中征收仙女镇江桥村许一组2.3914公顷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不服苏政地〔2018〕4013号征地批复,此前已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系申请人就同一事实重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