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0月2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及以后的补正申请不予公开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因根据盐城市政府《城北新洋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启动的盐青路人民北路改造及周边地块棚改项目,申请人位于人民北路83号XX室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在无征收决定公告、无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合法文件的情况下,从2019年9月29日开始便有管委会安排的工作人员上门动员拆迁,宣传4968元/平方的原地回迁房,申请人签了空白的产权调换协议后却被告知整个地块都无回迁房,从而形成矛盾,便不再交房,后房屋于2020年7月24日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强拆。2020年下半年拆迁方通知说可以提供白马车站西侧安置房,价格为6645元/平(该地块比原被拆房屋向农村偏远约10里,价格上涨了1677元/平,若是产权置换100平方的房子,老百姓就要比最初的协议多付出16.77万元,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拆迁方有欺诈之嫌)。本次拆迁地块涉及的居民、村民1700余户,十多次到盐城市政府、亭湖区政府、新洋街道进行上访,申请人也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信访。在对国家信访局的答复意见书中新洋经济区管委会的亭新信答复(2020)32号中载明:“协议签订后因盐城市政府对城北规划综合调整,将安置房选址在袁庄村和龙桥村境内”,在亭新信答复(2020)55号中载明:“因盐城市政府对城北规划调整,将安置房选址在新洋经济区袁庄村和龙桥村境内。安置房选址是经盐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价格是盐城市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论证的。”从内容上来看,在调整前对于人民北路83号的拆迁户盐城市政府应该是有具体的回迁房或者安置房选址规划安排的,且盐城市政府有相关规划的专属权限,故向盐城市政府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并无不当。盐城市人民政府所述:“人民北路83号涉及的是协商搬迁项目,建议向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了解咨询”。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协商搬迁目前无法律法规依据,其实施单位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与新洋街道办事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涉嫌违法操作。其次申请人也曾经对新洋经济区管委会进行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盐城市政府将信息公开的责任推脱给下级街道办事处实属不该。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4.亭新信答复[2020]32号关于对周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复印件;
5. 亭新信答复[2020]55号关于对周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复印件;
6.亭新发[2019]108号《关于研究确定新洋经济区盐青路改造等棚改项目房屋搬迁方式及方案的请示》及批办卡复印件;
7.申请人就此次行政复议未诉讼的申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周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7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补正》,2021年7月30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盐办函申﹝2021﹞118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贵政府公开对本人家庭住址即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人民北路83号(原盐城市石油化工机械厂)所在范围之内拆迁户回迁房或者安置房于2019年9月29日之前具体选址规划安排。因该申请无法对应具体政府信息,经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后,申请人提交的补正信息内容为:申请贵单位公开相关规划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因条件限制,暂不知晓相关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望见谅。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周某的申请后,立即向有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了解情况。亭湖区政府向答复人反馈,亭湖区政府未对申请人所述地块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所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人民北路83号(原盐城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的房屋位于人民北路沿线改造地块三房屋协商搬迁范围内,关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上述信息,非市政府制作并负责公开,并建议申请人向新洋街道办事处了解咨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答复人反馈,根据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拆迁回迁房及安置房的具体选址规划安排不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属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咨询。市住建局向答复人反馈,申请人所述房屋所在范围涉及亭湖区境内实施的棚改征迁项目,相关项目实施、选址等工作均为亭湖区属地负责。市房屋征收办向答复人反馈,答复人并未对申请人所述地块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 结合以上,答复人并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故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答复人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建议其向属地的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了解咨询相关协议搬迁事宜,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和地址。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1﹞118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查询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函申[2021]118号)及邮寄查询截图;
3.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及邮寄查询截图;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盐办函申[2021]118号)及邮寄查询截图;
5.《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盐办函申[2021]118号)复印件3份;
6.盐城市房屋征收办出具的《关于周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汇报》、盐城市住建局出具的《关于周某政府信息公开交办单的办理情况报告》、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周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说明》、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交办单2021118答复》;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及邮寄查询截图。
经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信息为:“申请贵政府公开对本人家庭住址即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人民北路83号(原盐城市石油化工机械厂)所在范围之内拆迁户回迁房或者安置房于2019年9月29日之前具体选址规划安排。”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送达”。因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制作盐办函申[2021]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明确了所需信息内容为:“申请贵单位公开相关规划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因条件限制,暂不知晓相关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望见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需信息分别于2021年7月7日交办市征收办、亭湖区政府;2021年7月9日交办市住建局;2021年7月30日交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部门的办理回复均表明没有制作或掌握申请人所需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 2021年8月24日作出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了解咨询并告知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寄送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1年7月6日收到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7月3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2021年8月24日作出盐办函申[2021]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盐城市亭湖区新洋经济区人民北路83号所在范围之内拆迁户回迁房或者安置房于2019年9月29日之前具体选址规划或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对于申请人所需信息,被申请人自身没有制作或保存,函交相应可能掌握此信息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征收办、亭湖区政府办理,在相关部门回复并没有履行申请人所需信息的职能情形下,告知申请人所需信息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了解咨询并告知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盐办函申[2021]118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