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余某、黄某不服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 258

申 请 人:高某、余某、黄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1〕第41号,以下简称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10月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及相关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3.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某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征收方案及某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巨额土地补偿金的金额及去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常政依复〔2020〕第134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020〕第134号答复书),将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作为唯一的合法、有效文件予以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将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作为附件供申请人“予以参考”。被申请人前后两次答复书中,提供的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不是合法、有效的文件。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未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请提供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某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批准、审批文件。具体包括涉及该项目的以下文件及说明:1.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2.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3.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文件:(1)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2)听证文件及听证会视频资料;(3)报批文件;(4)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的证明材料;(5)注销登记证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的土地,提供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证明文件;(6)补偿,由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70年的土地,在2009被提前收回时使用期限仅为10年左右,请提供对该地块提前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价格的依据和进行补偿的证明文件。”而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给申请人“予以参考”。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列明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文件(1)(2)(3)(4)(5)(6)项”等一系列程序文件及证明资料信息,被申请人均未予提供。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靠〔2020〕第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0〕第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政依复〔2020〕第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1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次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某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批准、审批文件。具体包括涉及该项目的以下文件及说明:1、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2、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3、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文件:(1)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2)听证文件及听证视频资料。(3)报批文件。(4)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的证明材料。(5)注销登记证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的土地,提供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证明文件。(6)补偿。由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70年的土地,在2009被提前收回时使用期限仅为10年左右,请提供对该地块提前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价格的依据和进行补偿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报批文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上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其中“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报批文件”,被申请人提供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供申请人参考。申请人要求公开“听证文件及听证视频资料、注销登记证明、补偿、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未发现上述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内容描述为“请提供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宁北路南侧275702平方米地块(详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9日公告的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建设改造范围图)实施前期开发提前收回该规划地块范围内某小区商品房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批准、审批文件。具体包括涉及该项目的以下文件及说明:1.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2.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3.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文件:(1)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2)听证文件及所证会视频资料;(3)报批文件;(4)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的证明材料;(5)注销登记证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的土地,提供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证明文件;(6)补偿,由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70年的土地,在2009被提前收回时使用期限仅为10年左右,请提供对该地块提前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价格的依据和进行补偿的证明文件。”的信息,该申请注明获取信息方式为纸质邮寄。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常政依复〔2020〕第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政依复〔2020〕第1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经审查,你们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报批文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其中: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报批文件,提供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见附件),予以参考。(二)你们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文件:听证文件及听证会视频资料、注销登记证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地块,提供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注明文件、补偿:由于某小区地块为已出让70年的土地,在2009年被提前收回时使用期限仅为10年左右,请提供对该地块提前收回的土地进行补偿价格的依据和进行补偿的证明文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权利的证明材料”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公开申请,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1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将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及附件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通过挂号信邮寄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要求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查找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并分别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所涉行政管理职能,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其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查询检索,因未查询检索到申请人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送达预收回土地告知书、报批文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程序文件:听证文件及听证会视频资料、注销登记证明、补偿、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起诉权利的证明材料”等信息。因此,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此外,关于“主管部门拟定的收回方案、报批文件”,被申请人提供了常国土〔2009〕前字第00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供申请人参考,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民原则”要求,至于该信息是否合法问题,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解决范畴;如果申请人认为该文件非法,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实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咨询,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第(三)项答复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收到本机关〔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并于次日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符合〔2021〕苏行复第0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常政依复〔2021〕第41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5日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