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409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4065号《关于泰兴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9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1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泰)地挂呈字[2019]第3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该呈报材料经泰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同意泰兴市将位于姚王镇东阳社区等51.566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户使用的集体土地在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内。

2019年4月22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201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当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将[201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于姚王镇东阳社区村务公开栏中。在张贴的[201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中,载明了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

2019年4月22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已将载明了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的[201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张贴于姚王镇东阳社区村务公开栏中。申请人作为泰兴市姚王镇东阳社区农户,在上述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户使用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如对本案苏政地[2019]4065号批复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迟至2020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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