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1年5月14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4月6日,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住宅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等,次日被申请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5月6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副本;
3. 快递凭证、网查快递签收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163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刘同根已于次日签收该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其作出答复,并无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合法。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内容提及的“海州区板浦镇东辛村王桥承包地面临征收”,经查,该地块为海州区板浦镇人民政府在东辛村建设的东辛村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项目,该项目位于板浦镇东辛中心小学北侧,东辛饮水河东侧,用地面积161亩。该项目分为三部分并取得相关批复,均未办理征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不存在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和供地方案,并向申请人公开项目批文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承包地位置示意图、快递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163号)、EMS邮寄单复印件、邮寄查询记录;
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2019年度农民宅基地地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824号);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的批复》(苏自然资挂〔2020〕145号);
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2016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第二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自然资工矿〔2020〕9号);
6. 2019年度农民宅基地地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农转用红线图;
7. 海州区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的规划图、现状图;
8. 海州区2016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第二批)的规划图、现状图。
经审查查明:
2021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人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东辛村王桥的村民,在自有承包的基本农田上合法耕种。现该承包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该项目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 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163号),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刘同根于2021年4月2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制作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