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不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1-07  浏览次数: 1193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107号。

法定代表人:朱勤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2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1年10月25日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沛县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已下架停止销售。经询问,被举报方称该店铺已停止营业。被举报方承认销售过被诉产品,现已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特殊妆字号、以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均无法查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是假冒伪劣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沛县某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仍进行销售非法牟利,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明显不属于轻微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举报回复截图(订单号210830-635363726993448)、实物图片和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将申请人的举报直接转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举报转送至相关市场监管局。被申请人与该案任何环节均无关联。申请人举报的化妆品问题属于药品监管领域,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主体是负责办理该案的沛县市场监管局。因此,根据案涉举报处理情况,申请人不服所谓“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处理,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错列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沛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向沛县人民政府提出。综上,案涉举报事项并非被申请人职责范畴,全国12315平台也没有将该举报分派给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直接将该举报分派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举报转派至相关市场监管局,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沛县市场监管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系错列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查询的案涉举报处理流转信息截图;

2.案涉举报单(编号:1320322002021091530227104,订单号210830-635363726993448)。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2021新版)举报沛县某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当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举报流转到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将其转到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10月2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固分局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0月20日,申请人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属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当日转给对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有处理权限的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本案中,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主体是沛县市场监管局,申请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应以沛县市场监管局作为被申请人,向沛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系错列被申请人和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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