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 347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41号,以下简称〔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8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省政府于2022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请求重新公开××市××区××镇××(××××)如下信息: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征地批准文件;2.项目立项及规划条件;3.一书四方案;4.征地过程中的程序性文件(包括征地公告、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5.土地出让说明、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6.用地规划许可证;7.工程规划许可证;8.项目勘测定界图;9.土地拍卖缴税记录等完税证明。

申请人称:申请人先后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6日、2022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市××区××镇××(××××)相关信息,并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6月30日分别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23号、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41号三份《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不充分、具体、详实,且信息公开不足。主要理由如下:1.目前××市××区××镇××(××××)工作已全部竣工,该小区部分业主已入住,理论上相关审批文件是完整存在的,回复信息显示不存在与实际项目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2.〔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天17”地块即为申请中所属地块,因被申请人仅提供“天17”用地面积和开发用途,未提供地块位置等其它详细信息,其无法判断“天17”地块即为××市××区××镇××(××××)地块信息。3.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所述地块有6条信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获取,××市资规局作为被申请人管辖单位,可以要求下辖单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而不是让其就同一个需求向××市资规局再次提出申请。另外,申请人前面提出的三次政府公开信息过程中,××市资规局××分局经办人员多次与其沟通提供公开资料情况,但在回复中却指引申请人前往××市资规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其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推诿、不作为现象。综上,请求重新公开××市××区××镇××(××××)相关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41号);

2.《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2016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735号)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6月12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2022年6月30日,其作出了〔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市××区××镇××(××××)地块相关信息”,经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天17”地块即为申请中所述地块,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在其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中已经提供,故答复不再重复提供。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市××区××镇××(××××)相关资料:征地过程中的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经查,不存在,故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申请的“××市××区××镇××(××××)相关资料:项目立项及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等资料”,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因“项目立项”可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掌握相关信息,故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而“项目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等资料”可能由××市资规局掌握,故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所作〔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41号)及邮寄凭证;

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2016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735号)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关于给陆××答复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未提供××市××区××镇××(××××)地块相关信息,请予以补充提供。2、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回复内容,继续申请××市××区××镇××(××××)相关资料:项目立项及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程序性文件(包括:征地公告、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等资料。”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市资规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2022年6月22日,××市资规局作出协助办理情况说明: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经检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天17地块即为申请中所述地块,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已在5月23日省厅交办的陆××信息公开件中提供,不再重复提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经检索,第一,项目立项,已在5月23日省厅交办的陆××信息公开件中答复,不再重复作答;第二,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公告,已在5月23日省厅交办的陆××信息公开件中提供,不再重复提供;第三,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中‘天17’地块即为申请中所述地块,《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不再重复提供。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的‘2、……继续申请××市××区××镇××(××××)相关资料:征地过程中的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你申请的‘2、……继续申请××市××区××镇××(××××)相关资料:项目立项及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等资料。’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项目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项目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等资料。’××市资规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表述为“申请××市××区××镇××(××××)相关资料: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征地批准文件;2、一书四方案;3、用地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等;4、征地公告文件;5、勘测定界图及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答复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的第1、2项政府信息,经查,现将苏政地〔2016〕735号及其对应的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第2项“供地方案”和第3项“用地项目的选址”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的第3项“用地项目的立项”××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依法向其了解获取;申请的第3项“用地项目的规划等”以及第4、5项政府信息,××市资规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依法向其了解获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市资规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助办理情况说明、相关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4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其向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291号)中予以提供,不再重复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2项信息中的“村民表决意见书、征收合同、签界表”,被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2项信息中的“项目立项及规划文件、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过程中的征地公告等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指引申请人向相关部门了解获取,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34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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