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 951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2〕353号,以下简称〔2022〕353号答复书),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353号答复书;2.依法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3.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供了三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在该表的备注说明中,明确省辖市各执三份,省国土资源厅执一份,而被申请人在〔2022〕353号答复书中却答复申请人该审核表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提供了射东居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答复,该答复中“我居一组、二组、三组房屋搬迁协议书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证明在[2016]5014号征地批复中,应该保存申请人的房屋搬迁协议及安置补偿协议。但被申请人在〔2022〕353号答复书中,答复申请人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审批表不存在,说明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违法。申请人另提供了一整套经过多次庭审质证的材料,该套证据能相互佐证证明违法用地行为。请求省政府依法督查违法用地行为,查明真相,依法办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前予以补正明确申请内容。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提交了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5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5014号用地批复中:1、规划用地红线图,2、地块平面界址图,4、用地许可审批表,5、立项审批表,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批表,7、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审批表”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故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5014号用地批复中:3、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星拍摄彩图),8、苏政地[2016]5014号中有关供地情况上报材料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信息”的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根据初步判断,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故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提交了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5014号用地批复中:1.规划用地红线图,2.地块平面界址图,3.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星拍摄彩图),4.用地许可审批表,5.立项审批表,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批表,7.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审批表, 8.苏政地[2016]5014号第四条‘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中的供地情况上报材料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信息。”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353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的‘依申请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5014号用地批复中:1、规划用地红线图,2、地块平面界址图,4、用地许可审批表,5、立项审批表,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批表,7、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审批表’政府信息,经查,不存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依申请公开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6]5014号用地批复中:3、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卫星拍摄彩图),8、苏政地[2016]5014号,第四条‘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中的供地情况上报材料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信息’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353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月19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353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查找《射阳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6年第1批次(14挂)建设用地材料》(苏政地[2016]5014号)的卷宗资料,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和第八项信息,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负责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信息公开的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2〕35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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