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系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依法监督,并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针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对违法下发补偿安置款行为依法查处申请书》。2022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再次请求对违法下发补偿安置款行为依法查处申请书》,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短信回复:“你的来信已转送至淮安市国土资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该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 [2022]6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22年5月9日又向申请人作出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 [2022]1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行为的查处:1.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未作出查处已违法相关土地法规政策;3.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查处亦未作出答复告知,其不作为的行为已经成立;4.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无资格查处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行为,其分别作出的受理和不受理告知书均属无效行为;5.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行为依法属行政程序行为不属信访事项,依法应通过被申请人行政监督行为解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请求对违法下放补偿安置款行为依法查处的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求对被申请人乱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同日,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将该申请通过信访系统转办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并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发送案件转办通知。经调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2022]第6号),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于2022年4月26日受理,并将于2022年6月25日前给予答复。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与4月19日提出的为同一事项。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再次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9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2022]10号),告知申请人由于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事项,不予受理。二、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一)申请人向答复人提起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请求对被申请人乱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信访事项申请后,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来信登记并通过信访系统转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同时将转办情况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转办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对违法下发补偿安置款行为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乱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并于2022年4月19日交由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办理。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系统将该申请转送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转送情况。2022年4月20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申请转送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处理,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转送情况。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2022〕6号)并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关于杨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2022〕13号)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再次请求对违法下发补偿安置款行为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乱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反映的事项与2022年4月12日提出的为同一事项。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并于2022年4月27日交由被申请人信访办公室办理。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系统将该申请转送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同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申请转送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处理。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年5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淮自然和规划开分信〔2022〕10号)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乱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该申请形式虽为履职申请,但内容实质为反映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收悉后通过信访形式转办,有关部门已作出信访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因此,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