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淮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1-24  浏览次数: 387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军,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政依复〔2022〕第55号,以下简称〔2022〕第55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第55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因淮安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办理交通纠纷案件时,拒绝公开政府信息。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拨打12345热线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公安分局的回复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称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延期20个工作日的决定。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要求申请人到其他机构申请。申请人认为,市长热线应该直接对市长负责,被申请人先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后告知不掌握,要求申请人到其他机构申请,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便民、及时的原则,请求贵府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张某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为“淮安市公安局、准安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拨打12345请求事项及回复。”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审查,2022年8月22日,因案情复杂,涉及部门较多,被申请人制作了淮政延告〔2022〕第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2022〕第55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12345”热线履职主体为淮安市行政审批局,申请人申请的“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拨打12345请求事项及回复”的政府信息应当由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掌握。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制作“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拨打12345请求事项及回复”的职能,客观上被申请人也未保存相关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客观上并不掌握,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向淮安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并告知其联系方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55号答复书程序正当、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拨打12345请求事项的回复信息。附拨打时间:2022年5月17日21点13分,2022年5月17日21点16分,2022年6月8日16点21分,2022年6月16日4点2分,2022年6月22日10点31分,2022年6月24日9点24分,2022年6月30日12点34分,2022年7月2日12点42分,2022年7月20日21点57分。”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淮政延告〔2022〕第55号),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5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淮安市行政审批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淮安市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7-83638311,0517-83888952。”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在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淮安市政府公布了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其中,市行政审批局的第六项部门职责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市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相关工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5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8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淮政延告〔2022〕第55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55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55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九次拨打12345请求事项的回复信息”,12345热线的主管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及获取主体,亦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政依复〔2022〕第5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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