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民政厅,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德明,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民依复〔2022〕20号,以下简称〔2022〕20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20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自2021年4月起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数位居民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盐龙街道公益性公墓违规建高档墓穴高价销售、违规销售喜墓、不开发票等问题,并且还存在部分负责人贪污违法所得,挪用其公墓工程款放高利贷等违纪违法行为。2022年6月28日,盐龙街道公益性公墓部分违规问题被江苏省政风热线曝光,被申请人现场作出定性及处理的承诺。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政风热线曝光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公益性公墓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对盐都区民政局监管责任人未作任何追责处理,盐都区纪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至今也未作出任何处理。9月21日,申请人到盐龙公益性公墓园查看发现事实与被申请人答复不符。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答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江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2年6月28日,江苏政风热线曝光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等政府信息,获取信息方式为“电子邮件”。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依法作出〔2022〕20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从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申请时起算,至被申请人9月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全程未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20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2022年6月28日,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吕德明做客《政风热线》。在节目中,有当地居民举报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省民政厅及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针对反映的问题作了初步解答。节目结束后,被申请人派员赴盐城市盐都区就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了办理情况报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考虑到《政风热线》作为倾听群众意愿呼声和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重要平台,投诉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办理情况报告依法提供给申请人。综上,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对盐都区民政局监管责任人未做任何追责处理,盐都区纪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至今也未作出任何处理”。从行政权力运行的角度看,被申请人只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督促指导当地进行了整改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并非省级民政部门的职权,不应由被申请人行使。申请人提出其“到盐龙公益性公墓园查看发现并非与被申请人答复相符”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的范畴。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据此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0号答复书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申请人的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恳请省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以在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2年6月28日,江苏政风热线曝光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20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 “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2年6月28日,江苏政风热线曝光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将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20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9月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0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6月28日,江苏政风热线曝光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政风热线反映的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黄刘公益性公墓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形成《关于政风热线反映“盐龙街道黄刘公墓问题”的办理情况》。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民依复〔2022〕2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