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不服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458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于2022年10月22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10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提起的公开申请内容。

申请人称:2022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67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及依据(批准手续)”。2022年8月 2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尤渡村渡波里67号”土地性质为国有,所依据的文件为苏地管(1989) 379号、锡地建(1989)第104号。申请人认为国家对于征收土地有着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整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土地权属性质不得随意变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对该土地上的农民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被申请人提供的附件仅能证明有相关事项,但仅凭一纸文书就认定相关土地已经发生了性质的转变,难以令人信服。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 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被申请人用已经失效的文件作为土地性质转变的证明,径直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起码应向申请人提供勘测定界图或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等材料证明已经尽到了安置补偿义务,并证明已经经过合法的程序转变土地的性质。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67号房屋所在地的性质及依据(批准手续)。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67号房屋所在地的性质及依据(批准手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尤渡村尤渡里67号”的土地性质及所依据的文件(苏地管[1989]379号、锡地建(1989)第104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67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及依据(批准手续)”。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经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尤渡村尤渡里67号’土地性质为国有,所依据的文件为苏地管[1989]379号、锡地建(1989)第104号,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当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67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及依据(批准手续)”。被申请人经查询,苏地管[1989]379号和锡地建(1989)第104号两文件明确:经省政府1989年12月30日批准,同意无锡市公路管理处沪宁二级公路(郊区段)工程征用广益等乡土地共512.11亩;尤渡村桥西组等九个村民小组就地撤组转户;该九个组撤销后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被申请向申请人告知土地性质及上述文件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46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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