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甲、汤某乙不服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12-08  浏览次数: 379

申请人:汤某甲。

申请人:汤某乙。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其公开“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了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具体内容为:有关你们申请的 “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相关信息,属于对具体问题的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经了解,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对具体问题的咨询。理由是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隶属于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等被申请人应当有相应的备案信息,且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整理。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上述备案信息,而不能因为知道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的目的,就变相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显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次,既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那么也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职能是承继哪个单位的职能。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并进行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0月10日制作了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并于2022年10月11日以邮寄方式按照申请人所留地址进行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等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相关诉求,属于对具体问题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并将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能网站链接告知申请人,请其自行查阅、了解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违反法定程序,答复内容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凭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截图;

2.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有关你们申请的“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相关信息,属于对具体问题的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经了解,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具体信息已通过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开发布,网址链接为http://sjw.nanjing.gov.cn/njscxjswyh/?id=xxgk_215。请你们自行查阅。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并于2022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承继原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实为申请人不了解有关负责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单位而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具体问题的咨询,不作为信息公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相关网址查询相关信息,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2﹞第203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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