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以下简称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请依申请书面公开贵机关作出的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0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仅告知苏政发(2020)40号文件网址的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告知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的网址,而没有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答复或公开的行为,属未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在可预知农村老人上网查询会有极大困难的情况下,无视申请人提出要求书面公开的申请,而以公开网址的形式作出的答复明显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贯彻的便民原则。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
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现请依申请书面公开贵机关作出的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的规定,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已经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并将网址链接提供给申请人,告知内容合法。同时,结合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本机关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的网址链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近期获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受贵机关委托用地审批权进行用地审批,现请依申请书面公开贵机关作出的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已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网址链接http://www.js.gov.cn/art/2020/6/3/art_64797_9194969.html,请自行查阅。”并于10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签名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
2.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邮寄单号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答复和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29日作出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贵机关作出的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网址,让其自行查阅。经检索,该网址载明了苏政发[2020]40号《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且仅有该份文件,对申请人提出的“…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网址中并无其他文件提供。被申请人也没有在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答复中列明理由,说明“作出的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规范性文件”和“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为同一份文件,或在不清楚申请人所需信息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正说明所需“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具体名称,即理清申请人到底是需何信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1〕5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