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2-14  浏览次数: 775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9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19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同意溧阳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南渡镇旧县村,上兴镇分界村、瓦屋山林场曹山工区,社渚镇金山村、社渚村、宜巷村,天目湖镇茶亭村、古县村、毛尖村等45.633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同意使用国有土地2.2654公顷,共计47.8986公顷用于实施经苏自然资工矿﹝2019﹞10号文件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

另查明,申请人是溧阳市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鲫鱼塘村x号,位于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征地范围内,产权登记人赵某。2019年5月15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7号),将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内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地村组及征收面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告知,并于当日在天目湖镇毛尖村委公示栏张贴公告进行告知。2019年5月29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2019﹞第17号),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及途径等,并于当日在天目湖镇毛尖村委公示栏公示告知。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本案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下达后,2019年5月15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7号);2019年5月29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2019﹞第17号),上述两公告均在作出当日在天目湖镇毛尖村委公示栏张贴公告进行告知。综上,苏政地﹝2019﹞5019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告知,对于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申请人在公告张贴期间应当知道。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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