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不服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2-23  浏览次数: 274

申请人:乔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561号,以下简称〔2021〕561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2021〕561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3.审查苏政地〔2018〕55号及苏政地〔2018〕56号合法性;4.审查《关于翠屏山片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8〕64号)合法性;5.审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8〕3号)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徐政通〔2018〕4号)合法性。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上述申请并于2021年11月2日制作上述答复书,然后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答复书内容“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其答复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内容相互矛盾。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内容,就草率的制作苏政地〔2018〕55号及苏政地〔2018〕56号批复文件,其行为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现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2021〕561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被征地农民知情和确认的有关材料。二、上述两文件涉及的第1项内容:1.征地告知书;2.征地告知书送达时间;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4.听记(证)材料。”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查询,被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该信息,向申请人指明了具体负责公开的机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561号答复书复印件;

3.〔2021〕561号答复书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

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379号)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55号和苏政地〔2018〕56号批复前审核的材料目录截图。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被征地农民知情和确认的有关材料。二、上述两文件(苏政地〔2018〕55号和苏政地〔2018〕56号)涉及的第1项内容:1.征地告知书;2.征地告知书送达时间;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4.听记(证)材料。”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1〕561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2021〕561号答复书复印件;

3.〔2021〕561号答复书邮寄送达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561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的被征地农民知情和确认的有关材料。二、上述两个文件(苏政地〔2018〕55号和苏政地〔2018〕56号)涉及的第1项内容:1.征地告知书;2.征地告知书送达时间;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4.听记(证)材料。”的制作主体。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379号)和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55号、苏政地〔2018〕56号两个批复前审核的材料目录截图,被申请人未制作或者获取过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制作过也未获取过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2021〕561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信息公开的审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1〕56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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