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1〕第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57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57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1年12月3日,南京市正在施行的涉及高铁入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57号答复书,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认为,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主观分析判断,方可予以答复。在本案申请内容中,申请人对于期望获取的政府信息已进行尽可能明确的描述,关键词已清晰呈现,被申请人无需分析判断,即可明确申请人意图获取的信息关键。对此,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南京市”“高铁”“入宁”等特征性描述,合理履行信息检索义务。退一步说,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描述不清,被申请人也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其应当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或通过通知补正的方式与申请人明确信息指向。而被申请人一则怠于沟通,二则疏于补正。此外,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答复,申请人有着明确的获取政府信息以了解政策,满足知情权目的,并非信访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未合理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 网上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屏复印件一份;
2.宁政依复〔2021〕第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页面截屏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57号答复书,并进行送达。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制作了257号答复书,并于2021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照申请人所留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21年12月3日,南京市正在施行的涉及高铁入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对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疫情防控政策的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南京市疫情防控咨询热线号码,建议其通过疫情防控咨询热线咨询、了解疫情防控具体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违反法定程序,答复内容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截图复印件各一份;
2.宁政依复〔2021〕第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箱送达截图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21年12月3日,南京市正在施行的涉及高铁入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信息获取方式为“电子邮件”。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57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有关您申请的‘2021年12月3日,南京市正在施行的涉及高铁入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属于对特定事项的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特此告知。如需了解有关防疫政策信息,建议您通过南京市疫情防控咨询热线025-12320咨询、了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照申请人所留电子邮箱进行送达。
另查明,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由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该指挥部在南京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于2021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照申请人所留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21年12月3日,南京市正在施行的涉及高铁入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南京市的疫情防控工作由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该指挥部在南京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制定的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为对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疫情防控政策的咨询。被申请人答复属于咨询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咨询的相应渠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1〕第25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