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 481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聪,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因疫情防控需要,于2022年3月24日中止审理,2022年5月23日中止原因消除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全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朱家桥村的宅基地、房屋因“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查阅征收的各项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书两证等材料。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被申请人以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特申请公开‘苏州市广济北路常熟延伸段工程’的如下信息:1.被征收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对申请人的房屋、承包地、养殖场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1.被征收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对申请人的房屋、承包地、养殖场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第2项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另:经核查,该工程征前准备程序尚在进行中,尚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征地报批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第4项政府信息,经查询,被申请人不掌握该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该信息,向申请人指明了具体负责公开的机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3.以“广济路北延”“广济北路常熟延伸段”为关键字的检索截图;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情况说明;

5.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常发改〔2021〕285号);

6.标注申请人房屋位置的示意图;

7.﹝2022﹞常行复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苏州市广济北路常熟延伸段工程相关政府信息:“1.被征收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对申请人的房屋、承包地、养殖场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现答复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1.被征收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对申请人的房屋、承包地、养殖场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报告)。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政府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申请人依法向其了解获取该信息。(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79号;联系电话:0512-52777386)”。同日,被申请人将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由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实施,申请人所称“苏州市广济北路常熟延伸段工程”即为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在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常熟市人民政府正就上述工程项目用地开展申请征地的相关前期工作,尚未向被申请人报送申请征地的相关报批材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再查明,申请人因不服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常资规依复﹝2021﹞7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月27日向常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常熟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常行复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的申请人要求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同。根据﹝2022﹞常行复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认定,申请人已从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了相关的《常熟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征地调查成果确认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拟征地公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本案中,申请人共申请获取4项政府信息。其中,关于第1、2项政府信息,由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项目所涉地块尚处于征地前期工作阶段,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相关征地报批材料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也未实施相关征地审批,且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发现上述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关于第3、4项政府信息,广济路北延(相城界至锡太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系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是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作机关,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掌握上述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向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相应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794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4日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