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心旻,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于2022年6月13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卷邱号××××××的房地产被政府90年代拆迁征收详细登记批文材料手续(一书四方案)等。
申请人称:此房地产证件在权利人及其他继承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1990年左右被政府盖有收件章、注销章等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拆迁征收,此事关乎相关房产权利人及继承人重大利益调整,拆迁征收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市政府或省政府必然要有相关文件手续批文,但被申请人给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告知90年代征收的该地块无任何手续批文。故,要求江苏省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南京市房地产登记卷邱号××××××;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30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6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按照申请人所留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第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房地产被征收的详细政府批文手续,如拟订收回方案、公告,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公告、安置补偿等详细政府批文登记手续”等信息。经查,被申请人2001年之前的相关文书档案均已按档案管理相关法规移交市档案馆,无法提供1990年相关文件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也通过南京市政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公文查询系统)检索、查找,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其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向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妥。
申请人称所涉房屋系1990年前后拆迁,根据《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宁府马字〔1982〕362号)及《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宁府马字〔1983〕37号)相关规定,1990年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管理;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述政策文件均未提及需市政府批准审核。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违反法定程序,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单信息及系统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及附件和电子邮件发送截图;
3.被申请人档案交接文据复印件;
4.被申请人关于检索情况说明及南京市政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检索截图;
5.《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宁府马字〔1982〕362号)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宁府马字〔1983〕37号)照片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卷邱号××××××房地产被征收的详细政府批文手续,如拟订收回方案、公告,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公告、安置补偿等详细政府批文登记手续”。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答复称:“经查,您申请公开的‘房地产登记卷邱号××××××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详细政府批文手续,如拟订收回方案、公告,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公告、安置补偿等详细政府批文登记手续’,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特此告知。”同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您向南京市规划资源局(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邮政编码:210005;联系电话:025-83618405)、秦淮区政府(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邮政编码:210002;联系电话:025-84556003)咨询、了解相关信息。”6月1日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单信息及系统截图、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电子邮件发送截图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并于6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在南京市政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公文查询系统)中的检索截图、档案交接文据和档案查找的情况说明,证明该信息不存在,履行了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政依复〔2022〕第97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