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戴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1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12号,以下简称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不服,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5月5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批准作出的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同意溧阳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43. 9505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19.09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将2.3929公顷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意溧阳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上兴镇分界村、上兴镇41.2115公顷集体农用地、7.016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0107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使用国有土地3.1212公顷,其中农用地2.7390公顷、未利用地0.382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3.3600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43.9505公顷;征收土地50.238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3.1212公顷。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位于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上兴镇分界村40.7653公顷集体土地范围内。
2021年2月7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第3号,以下简称〔2021〕第3号公告),告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权利登记等事项,并于当日在上兴镇分界村委公告栏上张贴公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请人房屋位置示意图;
2.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 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复印件;
4.土地分类面积及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1)(2)复印件;
5.〔2021〕第3号公告复印件及张贴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第3号公告,将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权利登记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上述公告在上兴镇分界村委公告栏张贴公示。苏政地D〔2021〕12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申请人对征地的事实应当已经知晓。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