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以下简称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4日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该答复书中称:“您申请公开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而被申请人在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仅笼统提到“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申请人认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文件是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文件,是属于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文件,是属于公民广泛知晓的文件,也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属于不依法行政和不依法执政的违法行为。因为申请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明显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宪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朱桂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特快专递寄出。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4日,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请你单位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文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途径为“邮寄”。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悉,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XXXXXX的通知》(苏办发电〔20XX〕XX号)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
另查明,2003年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以明传电报方式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XXXXXXXX的通知》,文号为:苏办发电〔20XX〕XX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2. 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3. 苏办发电〔20XX〕XX号文件首页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文件是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明传电报的形式下发,发文机关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使用的是党委文号。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文件是由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牵头制作并以党委文号印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该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5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办依复〔2022〕199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