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 323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职务:厅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于2022年7月20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违法;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苏省南通市××区××镇××村拥有宅基地及承包地,现因锡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面临征收。为了解建设项目施工行为合法性,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审批材料”。2022年6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答复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被申请人公开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未满足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申请人身份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

4.《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程序合法。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审批材料。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寄送该答复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3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内容合法。第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提供给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作出的是行政许可决定书,而非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范围图,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经查询具体包括施工许可申请书及附件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对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区分处理:1、对于已经公开的有关招标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了具体的查询渠道;2、对于评标信息,因属于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透露的内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3、对于有关授权委托书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4、对于营业执照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余申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第四,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因属于被申请人履职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附件;

2.申请人EMS邮寄面单及截屏;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及其附件;

4.被申请人EMS邮寄面单及截屏;

5.被申请人征询第三人是否同意公开授权委托书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在江苏省南通市××区××镇××村拥有宅基地及承包土地,现因通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申请书面公开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审批材料。”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答复称:“一、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京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二、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范围图’,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予告知。三、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施工许可申请书及附件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其中,有关招标信息,已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办事服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招标公告’栏目公开,请您自行查询、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有关评标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有关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有关营业执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请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余申请材料,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四、您申请公开的‘南通至无锡高速公路海门至通州段(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属于本机关履职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6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并于2022年6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所需信息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范围图;三是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四是南通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对于第一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其对应的信息即为该项目施工许可《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号:苏交建许字〔2021〕00086号),被申请人将其提供给申请人,符合客观事实。对于第二类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制作的信息,被申请人不具有负责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第二类信息不掌握并无不当。对于第三类信息中的评标信息和授权委托书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营业执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办理符合规定;对于招标信息和其他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第四类信息,系被申请人履职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交依复〔2022〕第18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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