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省通信管理局相关处理答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9-15  浏览次数: 1044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许继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江苏××公司涉嫌违法发送商业短信息相关事项的处理答复,于2022年7月26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2022年7月19日向其举报江苏××公司涉嫌违法一案,未依法查处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告知。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1日,其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1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线索后,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答复》称,未查询到10××××16向180××××6446发送短信。申请人认为其已提交短信证据,被申请人还要其提供,其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此,申请人认为其递交的关于江苏××公司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有以下4项,分别是:1.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2.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3.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行为;4.涉嫌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证据视而不见,也未对江苏××公司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其行政能力堪忧。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复印件;

4.对码号10××××16的查询网页截图及收到的短信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来信符合法定程序。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江苏××公司发送商业短信息相关事项的来信。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向江苏××公司下发《调查函》,并通过系统核查该公司经营许可情况。2022年7月19日,江苏××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函》,同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7月22日交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处理来信实体合法,已经履职。经核查,106939××××5531238的使用者为南京××公司。该公司持有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类),相关证件齐全;码号10××××16从淮安电信接入。2021年7月30日,南京××公司更名为江苏××公司。另经查,江苏××公司及淮安电信短信发送平台均未查询到10××××16向180××××6446发送短信的记录。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相关短信发送记录应当保存至少5个月。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时,其接收案涉短信的时间已超出上述期限,故无法确认该短信接收方为号码180××××6446,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线索,对此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时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和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被申请人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复印件;

2.向江苏××公司下发的《调查函》(苏通信管调[2022]348号)复印件;

3.江苏××公司的《说明函》及相关证照、接入协议复印件;

4.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江苏××公司涉嫌违法发送商业短信息相关事项的投诉举报信。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就上述问题向江苏××公司下发《调查函》,并通过系统核查该公司经营许可情况。2022年7月19日,江苏××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说明函》,同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7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7月30日经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106939××××5531238使用者的“南京××公司”企业名称正式变更为“江苏××公司”。

又查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派驻江苏省的通信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发出的《调查函》(苏通信管调[2022]348号)、江苏××公司的《说明函》及相关证照、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有关材料的邮寄凭证和物流信息复印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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