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2-09-22  浏览次数: 321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苏政办依复﹝2022﹞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355号答复书),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请求依法撤销355号答复书;2. 请求依法公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的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称: 2011年12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成立拆迁工作小组,设立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拆迁人),负责拆迁南港小区农民别墅。拆迁人违反《盐政发(2004) 27号》《盐政发(2007) 155号》规定,抬高政策性保障房安置房房价,制作《城南新区南港小区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敛财多达2.13亿元人民币。申请人为维护合法财产权,故向贵部门申请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经检索查找并征求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意见,《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05〕78号)批准设立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该文件已在省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网址为: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05/9/1/art_46143_2543508. html;《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发〔2011〕12号)将盐都区新都街道整建制划入城南新区管理,该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其表述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内容一致,非本机关制作,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355号答复,并于当日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1287174379960)向被申请人提交1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于7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并征求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意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355号答复,主要内容为: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政府信息”,《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05〕78号)批准设立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该文件已在省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网址为:http:/www.jangsu.gov.cn/art/2005/9/1/art_ 46143_2543508.html,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另经审查,《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发〔2011〕12号)将盐都区新都街道整建制划入城南新区管理,该文件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经审查,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非本机关制作,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都街道办事处了解、获取该信息,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联系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3号,联系电话:0515—88587706,邮政编码:224000。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特快专递(1036374119135)将355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355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政府信息包括《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05〕78号)和《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发〔2011〕12号)。其中,《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发〔2011〕12号)属于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之处;《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办事处的批复》(苏政复〔2005〕78号)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网址,符合上述规定。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都街道办事处获取了解,并提供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355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55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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