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2〕第110号,以下简称〔2022〕第110号答复书),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2022〕第110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涉案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某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拥有合法的房屋。因征收项目的需要,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为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事项,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签收,并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第110号答复书,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某社区某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以该项目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为由不予公开,让申请人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咨询了解,但在2021年3月9日和2021年8月2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徐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2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94号),该文件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某社区某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是了解知情的。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某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该地块目前涉及征收(具体项目以贵单位查询为准)。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如下信息:1、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房屋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房屋摸底结果公示、房屋入户调查表;5、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6、某社区某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首先,对于申请人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徐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94号)两文件可表明被申请人对“某社区某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是了解知情的推测。被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上述两份文件分别为徐州市区“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以及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关于徐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方案确定了具体实施主体、责任分工等内容。对于申请人所在的小区是否翻新、何时翻新、翻新情况,被申请人均非实施主体,因此,对于该小区翻新的财务资料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其次,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徐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20号)附件一、附件二规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综合整治工作。2021年11月2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原大黄山矿工人村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021年12月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大庙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就原大黄山矿工人村居民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告知。综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该项目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征收部门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建议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具体咨询了解。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期限,并且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权利救济方式以及权利行使期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某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该地块目前涉及征收(具体项目以贵单位查询为准)。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1、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房屋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房屋摸底结果公示、房屋入户调查表;5、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6、某社区某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 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10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 “经核查,申请公开的‘经开区大庙街道某社区某小区某号楼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房屋摸底结果公示、房屋入户调查表;申请人房屋评估报告;小区2021年9月翻新的财务资料’信息,因该项目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征收部门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具体咨询了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某社区某小区,该小区属于原大黄山矿工人村地块改造项目的规划范围。2021年11月2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原大黄山矿工人村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021年12月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和大庙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110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月20日作出〔2022〕第110号答复书,并于6月2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110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征收及所在小区的翻新工程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主体,亦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办具体咨询了解”,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徐政办依复〔2022〕第11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