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3-01-12  浏览次数: 414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斌,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2〕211号,以下简称〔2022〕211号答复书),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公开在盐丰东线开通收购盐城渔业、盐城新丰、盐城川东等营运班车补偿标准。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要求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开收购盐城渔业等班车补偿标准及相关会议纪要,盐城市人民政府11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11月2日申请人又在江苏盐城网站提交了补正内容及身份证复印件,补正内容为“申请公开盐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第2号关于“盐城渔业班、盐城川东班等班车”收购补偿标准及相关会议纪要文件。11月18日收到了盐城市政府邮寄的答复,申请人打开一看只有会议纪要文件并没有各车辆收购补偿标准明细。由于盐淮有限公司没有参股丰东线,所以渔业班是政府收购,其他车辆因为参与盐丰东线的经营,所以政府要求参股企业对各自经营的盐城至大丰各乡镇的营运车辆负责收购,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因此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对我们原经营者不公平,像申请人经营的盐城小海班按照渔业的收购标准应该是215000元,而事实上申请人只收到80000元,相差了135000元。同样盐城乡镇班同样个体户挂靠相差好多,申请人认为公司参股不应该由申请人买单,申请人既没有拿到分红,又没有在里面吃空饷,凭什么扣申请人的钱。因此,申请人想了解一下公司补偿标准应该是什么标准,是按照政府的标准还是公司随便给?有没有具体标准?如果有标准明确告知我应该是什么标准?如果没有具体标准也告知我不一样的依据是什么?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公开以上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盐城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网申〔2022〕211号),11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2022〕211号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补正期限及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盐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第2号关于盐城渔业班、盐城川东班等班车收购补偿标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2022年8月26日大丰区交通局在《关于对吴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中答复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告知你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请求以复印件的方式邮寄给本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立即向有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了解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反馈,申请人申请中涉及的会议纪要是《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号(2008年1月16日),并建议被申请人公开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该会议纪要,已充分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经向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关于申请人所述班车的“收购补偿标准”问题在上述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原营运线路、车辆的处置及经费问题”中已明确,“参股企业对各自经营的盐城至大丰各乡镇的营运车辆负责收购,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收购的车辆由企业自行消化。未参股的盐淮运输有限大丰境内在营的9辆客运班车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参照亭湖、盐都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补偿标准执行。由大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收购……”。另,经大丰区政府反馈,大丰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8月26日已向申请人公开盐城渔业班车辆收购价格明细,其他客运线路回收由相关客运公司实施,不属于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11号答复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在线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及未提交身份证明,被申请人2022年10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网申〔2022〕211号),并于2022年11月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提交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盐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第2号‘关于盐城渔业班,盐城川东班’等班车收购补偿标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 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向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和盐城市大丰区政府发送《盐城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交办单》(盐办网申〔2022〕211号)。2022年11月9日,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反馈《关于对吴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情况说明》。2022年11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关于吴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汇报》。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211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关于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现向你提供2018年1月16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号(详见附件,共4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告知。”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将〔2022〕211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211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及未提交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盐办网申〔2022〕211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1月1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211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盐城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第2号‘关于盐城渔业班、盐城川东班’等班车收购补偿标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6日制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第2号)第四条 “关于原营运线路、车辆的处置及经费问题”中对申请人申请的“车辆收购补偿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会议纪要提供给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网申〔2022〕21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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