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扬州市人民政府对其补偿安置申请未予答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 7454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扬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健,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补偿安置申请未予答复,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徐集村卞二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扬州市邗江区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扬州市住建局)、邗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邗江区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扬州市邗江区“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2021年2月9日,申请人收到扬州市邗江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邗江拆管办)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职权调取了苏政地〔2022〕4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征收为国有,但至今未有任何单位对申请人落实补偿安置。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签收,但始终未能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具体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且该房屋已经被列入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及征收范围,申请人依法应予获得补偿安置。二是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及涉案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的主管机关,应及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三是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后,被申请人迟迟未予处理,严重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民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开答复及房屋估价报告复印件一份;

4.苏政地〔2022〕4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日,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名称:扬州城乡生态环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邗江拆管办提出拆迁项目申请。申请拆迁项目名称为: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拟拆迁范围为乌塔沟沿线一带,北起沿山河,南至仪扬河。邗江拆管办于2020年10月15日根据扬州市住建局的批准,作出了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批准上述拆迁项目。王某、王某甲二人原为夫妻关系,2005年9月办理离婚,但二人实际居住在汊河街道徐集村卞二组25号。此次在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征收红线内其房屋约占48.37平方米,因该户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且状告邗江区住建局,施工单位被迫调整施工方案,对该段不再进行施工,所在红线内房屋也不再拆迁。2022年8月22日,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全部结束。截至目前,王某所述征收红线内房屋未进行拆除,门前道路系重新铺设的道路,对其生活不存在影响。第二,对申请人安置补偿无法进行系申请人不接受征收补偿方案导致。因该户48.37平方米房屋在上述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的施工区范围内,拆迁项目批准后,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高新区管委会)拆迁部门、徐集村、拆迁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多次与王某、王某甲户洽谈和沟通,二人始终不接受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因申请人夫妇对此次征收补偿要求过高,确实无法满足,故在邗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称邗江区政府)多次安排相关拆迁安置工作后,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后申请人聘请北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邗江拆管办批准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批准拆迁的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该案件历经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亦能佐证申请人不接受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导致拆迁安置补偿无法进行的事实。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心时间拖延影响工程进度,被迫调整方案,决定对王某户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不再使用。因此,高新区管委会拆迁部门决定对王某户的房屋不再实施拆迁行为。2022年8月22日,乌塔沟综合整治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全部结束。由于对王某户房屋及附属物已根据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方案决定不再拆迁,所以未对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制作补偿安置决定。第三,对于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书》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于2022年9月20日批示邗江区政府进行处置。2022年9月20日,邗江区政府收到该通知后交高新区管委会处理。2022年9月28日高新区管委会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女儿)当面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第四,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对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评估,与被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涉案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邗江区政府发布,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也明确由高新区管委会、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蒋王街道办)、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杨庙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涉案项目。因此,被申请人不负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偿安置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扬邗拟征告字〔2021〕1010号《拟征收土地公告》复印件一份;

2.扬邗征补公告〔2021〕101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一份;

3.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王某、王某甲离婚证图片打印件一份;

5.案涉项目红线图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示意图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房屋现状照片复印件一份;

7.《扬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表》(王某、王某甲)复印件一份;

8.委托估价房屋平面图(王某)复印件一份;

9.信件呈报单复印件一份;

10.扬高开访告字[2022]0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签收照片复印件一份;

11.(2021)苏101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12.(2022)苏10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请求为“请求扬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落实好申请人的补偿安置事宜”。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上述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转邗江区政府处理。同日,邗江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请高新区管委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2022年9月28日,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扬高开访告字[2022]0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女儿)当面送达。

另查明,2020年10月15日,邗江拆管办作出扬邗集拆字(2020)第5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该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16日扬州晚报A8版登载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的由邗江拆管办发布的《拆迁公告》,载明拆迁范围为位于扬州市邗江区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为原“扬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均为高新区管委会、蒋王街道办及杨庙镇政府。2022年7月11日,邗江区住建局及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情况说明》,称“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已经结束,对王某户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再拆迁”等等。

再查明,邗江区政府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扬邗拟征告字〔2021〕1010号《拟征收土地公告》,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扬邗征补公告〔2021〕101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年6月8日,省政府作出苏政地〔2022〕41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塔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申请人户部分房屋在上述批复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不服邗江区政府对其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未予答复,已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扬行复第9号)。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本案中,涉案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邗江区政府发布,《拆迁公告》载明了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均为高新区管委会、蒋王街道办、杨庙镇政府。据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如申请人认为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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