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王某不服淮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3-03-13  浏览次数: 408

申请人:杨某、王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军,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政依复〔2022〕第90号,以下简称〔2022〕第90号答复书),于2023年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90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关于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2〕82号),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不是正当理由,存在适用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2022〕第90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内容为“《关于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2〕82号)”。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审查,2022年12月6日,因该案涉及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文件关联部门众多且复杂,关乎社会稳定,被申请人制作了淮政延告〔2022〕第9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12月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淮政依复〔2022〕第90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定程序。二、案涉〔2022〕第90号答复书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关于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2〕82号)文件制作主体为淮安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淮安市政府办,该文件内容是“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相关县区和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分工,目的是加强县区和部门的工作协调,提升疫情风险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较强的内部性,不公开不影响公民的信息公开相关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90号答复书程序正当、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8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2〕82号)”。2022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淮政延告〔2022〕第90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90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将〔2022〕第90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90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淮政延告〔2022〕第90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90号答复书,并于2023年1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第90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做好当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淮肺炎防控办〔2022〕82号)”,该文件的制作主体是淮安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淮安市政府办,该文件是被申请人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能力,发送给淮安市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政依复〔2022〕第90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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