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殷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201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364号,以下称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同意泰兴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收济川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四组所属的7号地块集体建设用地0.6531公顷。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在上述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东城社区四组集体土地范围内。
2018年6月5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第6号,以下称[2018]第6号征收土地公告),将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批准文号、用地项目名称以及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该公告由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在东城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
另查明,申请人同社区居民因不服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2020〕苏行复第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居民因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行终124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泰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第6号征收土地公告,并于同日由原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将该公告张贴在泰兴市济川街道东城社区公开栏。
再查明,2020年12月24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济川街道行政区域设立延令街道,将济川街道东城社区划归延令街道。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2018年6月5日,泰兴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第6号征收土地公告,并于同日在东城社区公开栏张贴公示。苏政地[2018]364号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