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胡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20]13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泗阳国望差别化纤维二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称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因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中止审理,于2023年3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同意泗阳县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众兴镇界湖居委会、五堆居委会、五堆居委会村集体、杨集居委会、杨集居委会村集体、运南社区居委会31.8973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20.47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众兴镇五堆居委会、杨集居委会0.007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同意泗阳县使用国有农用地2.5032公顷(其中耕地1.9622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3892公顷。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城厢街道界湖居委会集体土地,申请人称该户1.56亩承包地在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
另查明,根据城厢街道界湖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王某承包地情况的说明》,王某户承包地位于国望项目中间通杨集那条水泥路西侧,东西宽6.15米,南北长约218米,该地块于2010年流转给众兴镇人民政府经营,流转期20年。水泥路东侧无王某户承包地。水泥路距国望项目西南角82.9米,王某户承包地位于水泥路西侧102.15米-108.3米处,离国望项目约20米远。
再查明,城厢街道界湖居委会另出具《情况说明》,对国望项目西南角用地使用该居委会陈某等17户承包地情况说出说明,并附具承包地位置示意图。陈某等17人对其承包地的具体位置、面积予以签字确认。申请人户承包地不在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征地范围内。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苏政地[2020]138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不包含申请人户承包地,申请人与本批次征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