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冯向飞,北京中征(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省长。
申请人不服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批准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关于批准句容市2008年度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称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于2022年12月29日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审理,于2023年2月14日恢复审理,并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
经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22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经被申请人批准作出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该通知涉及征收句容经济开发区三里井社区井后组集体土地。2008年10月24日,句容市人民政府作出[2008]第008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2008]第008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次日,上述公告由原国土所工作人员袁某、三里井社区高某、纪某在井后组进行张贴,但因时间久远,未能查找到照片。在上述两公告中,已明确公布了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房屋位置示意图,申请人所述房屋在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征收范围内。2010年6月,井后组被征地农户领取了相关征地补偿款。至2010年8月,征地范围内涉及井后组的房屋已全部拆除完毕。2011年5月10日,江苏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句土国用(2011)第XXXXXX号),并于2011年8月开始开工建设。
另查明,申请人所建房屋未领取合法的准建手续,于2010年8月拆除。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与句容经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由句容经济开发区拆迁办给予申请人房屋补偿款101902元(房屋面积101.9平方米),考虑申请人居住困难,同意申请人购买XXXX安置小区住房一套。申请人所购房屋为X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1.43平方米,附房X号,建筑面积5.8平方米,购房金额116902元。当日,申请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房屋被强拆,经开发区领导协调、拆迁办主任多次协调解决矛盾,今天本人十分满意,感谢开发区领导,拆迁办领导”。
再查明,根据黄梅街道三里井社区作出的《关于刘某行政复议的补充情况说明》,申请人原为开发区三里井村委会井后组村民,于1981年结婚,嫁给原大卓乡城上村委会下塘边组(现属华阳街道)王某,户籍也随之迁出(本批次土地征收时,申请人户籍不在本村),未离婚,多年后户口迁入开发区三里井社区滕家巷组XXX号(空挂户),目前,王某已去世。经向华阳街道城上村委会了解到,申请人及其大女儿王某甲在华阳街道已被安置,其拆迁房产位于华阳街道城上村村庄范围内。其中申请人安置房一套(XXXXX栋X室,面积80平方米),大女儿王某甲二套(XXXXX栋XXX、XX栋XXX室,面积合计220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
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年10月24日,句容市人民政府以发布[2008]第008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2008]第008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形式,将苏国土资地函[2008]0372号通知的内容、有关事项在三里井社区井后组进行了张贴公示。根据三里井社区井后组被征地农户于2010年6月领取征地补偿款、征地范围内房屋于2010年8月全部拆除完毕、华阳管业项目于2011年8月开工建设,以及申请人于2014年11月签订购房协议和出具保证书等一系列事实,可以说明申请人对三里井社区井后组集体土地被征收这一重大事项,应当早已知晓。申请人在2022年12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