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文,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称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并且重新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03〕第1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公开国土资函〔2003〕523号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中该地块涉及人口数量,为此,申请人只能重新向被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只公开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没有公开涉及总人口数量。申请人不服,特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2.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苏依告〔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其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后,于2023年3月1日作出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国土资函〔2003〕522号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范围内一书四方案中涉及人口有多少?”因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告知中予以指导和释明,请其补正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为《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22号)所对应的《征用土地方案》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同时告知其,若不是,请提供数字载体的名称文号或其他有效特征性描述,以便被申请人准确查找其所需要的信息。但申请人并未按被申请人的指导和释明予以明确,其补正申请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根据苏依复〔2022〕第1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说明:《供地方案》不存在,证明一书四方案中其他方案已具备。但没有提供在〔2003〕522号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的一书四方案中涉及人口数量,特此向贵府重新申请。”经审查,上述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仍不明确,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无法提供。但同时,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亦将《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22号)所对应的《征用土地方案》中所载明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向申请人予以便民告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3.苏依告〔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5.苏依复〔2022〕第1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6.《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22号)及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信函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国土资函〔2003〕522号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范围内一书四方案中涉及人口有多少?”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告〔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表述不明确,请其明确所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系其所称批复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若不是,请其提供数字载体的名称文号或其他有效特征性描述。同日,被申请人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补正材料,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根据苏依复〔2022〕第1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说明:《供地方案》不存在,证明一书四方案中其它方案已具备。但没有提供在〔2003〕522号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批复的一书四方案中涉及人口数量,特此向贵府重新申请。”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补正后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中涉及人口数量’仍不明确,本机关无法查询您所称数据指向的政府信息载体,故无法提供。基于便民原则,本机关告知您《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22号)所对应的《征用土地方案》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1379(人),相关材料本机关已于苏依复〔2022〕第1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公开给您,本次不再重复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苏依告〔2023〕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同日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后,于2023年3月1日作出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明确。申请人补正后内容仍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同时,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关《关于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522号)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答复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依复〔2023〕第14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