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 1169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昆林,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3〕76号,以下简称〔2023〕76号答复书),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76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3月3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2023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检索,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应当依法给予撤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正当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76号答复书,对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为:“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费用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帐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费用支付凭证。”经查,以上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答复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答复,依法按期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4日,申请人以EMS(单号:1036821087535)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所开发建设合同/委托代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依法提供盐城市射阳县特庸镇苏福社区1至18号楼项目建设费用支付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台帐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该项目施工费用支付凭证。”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76号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将〔2023〕76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2023〕76号答复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76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76号答复书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八项信息,被申请人经过审查,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主体,亦非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负责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1万元律师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苏政地依复〔2023〕7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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